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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水泥产能核定团体标准满足了市场和创新需要?
发布时间:2019-04-30
 

  产能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概念,到了水泥行业变得有些复杂了。 

  在水泥投资项目曾经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在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在研究市场预测和资源评价基础上,需论证比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并作为确定项目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原燃材料供应方案及投资估算的依据。 

  建设规模即产能。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其报告中的建设规模即为所建生产线的法定产能,可以说是项目基准,如要变动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现在水泥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所要备案基本信息包括内容有:(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可见,建设规模仍然是投资项目备案必须要有的内容。 

  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备案机关收到办法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投资项目的产能确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是一个经过科学论证的数据,是项目基准,不允许随意改动,如需改动需履行严格程序。 

  当前水泥投资项目需实施产能置换,按2017年12月31日工信部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执行。由于置换产能势必涉及以往(审批、核准)的水泥项目,这些项目中确有部分项目在种种因素影响之下,存在业内所称“批小建大”。 

  类似于影视界的阴阳合同。反映在水泥熟料生产线上,其所配置的设备与实际可发挥出生产能力不相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样的生产规模下,由于产品方案不同、原燃材料不同、地域不同、设计院的水平、风格不同、或要为靠拢设备标准序列、耐火材料选配、生产线管理水平差异等因素,窑径会存在差异,当然也不可能出现跨档式差异。就像同样规模生产线,T设计院窑径为4.00米,N设计院窑径为3.95米。或像曾在环评审批权限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不一致时,为了使项目环评审批在地方进行,日产5000吨级的生产线有意压低到了4600~4800。 

  当窑径存在跨档式差异时,该项目的产能存在批小建大嫌疑也是必然的。对于这些项目的整理当然应从源头加以解决。 

  严格监管批小建大生产线只能按所审批、核准“小”产能组织生产。在大马拉小车情形之下,如抱着能扛得住就扛的心理,能耗等考核指标还能达标,那就扛呗。如不能达标,则按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如批小建大生产线醒悟,规规矩矩搞生产了,则应按产能扩建重新报备,当然,这个产能差额的填补,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或淘汰自家既有部分产能,或交易取得置换产能。 

  如批小建大生产线拟主动退出,产能置换给需要的新建项目。则需按《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1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 

  应该说工信部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格了。正如工信部在解读政策时所指出的,鉴于水泥熟料项目建设存在“批小建大”现象,为倡导守信和依法依规,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即只能按所批“小”的产能交易。这样,既保证了产能严肃性,又通过增加核定程序,防止产生违规者反倒得利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工信部在解读政策时还指出,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所指原办法系指,《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和《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 

  原办法附水泥(熟料)产能换算推算中有条附注,该表主要用于产能置换。有点不解的是,明明是用于特定产能置换下的换算表,怎么会一跃成为《水泥产能核定标准》(团体标准)。这道小程序是做啥用的?另据公布的内容,工信部文件中是水泥回转窑外径,到了团体标准却成了回转窑筒体内径? 

  在有年龄限制的青少年竞技体育项目中,为防止有意压低实际年龄的作弊,需进行骨龄测定。青少年真实出生年月日,是母亲大人给的。骨龄只起复核作用。 

  总不能通过测定骨龄来核定出生年月日。将通过窑径换算变成了产能核定标准,其科学性,严肃性,实用价值,在提高水泥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值得商榷。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