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_seach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
发布时间:2019-06-11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方案的通知》(黑安办发〔2019〕40号)要求,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全年监察执法计划和安全监察重点任务,决定从2019年6月初开始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简称“四大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汲取黑河市逊克县翠宏山铁矿“5·17”透水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通过“四大活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稳定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范围

  (一)大体检范围

  1.安全“体检”重点式监察:重点对6类高风险煤矿处置意见落实和隐患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2.安全“体检”跟进式监察:重点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全覆盖”检查和“回头看”。

  (二)大执法范围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和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的煤矿。

  2.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重点检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和近 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为监察重点,随机抽查部分复工复产煤矿。

  3.煤矿采掘失调专项监察:重点检查复产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4.煤矿监控系统及斜井提升运输安全设施专项监察。重点检查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管理水平差、近三年发生过提升运输事故矿井,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及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薄弱矿井。

  5.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1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在建项目。

  6.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主体责任落实方面,重点检查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超能力生产方面,重点检查正常生产煤矿、列入2019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

  7.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政府(行署)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局(站)负责对产煤县(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大培训范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所涵盖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大曝光范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三、活动内容

  (一)大体检内容

  1.6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重点式监察“回头看”内容:

  (1)煤矿企业对“体检”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形成“两清单一报告”。

  (2)监管部门根据“体检”发现的隐患问题,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和分类监管要求,是否及时调整煤矿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3)监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隐患问题整改及对安全“体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4)落实限产、限人、停产、禁采、缓采、关闭等处置意见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2.复工复产煤矿安全“体检”跟进式监察内容:

  (1)证照、机构和人员情况。

  (2)煤矿企业自检自查、复工复产验收情况。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情况。

  (5)通风系统、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情况。

  (6)瓦斯防治、水害防治情况

  (7)防灭火管理、防尘管理、顶板管理情况。

  (8)机电运输情况。

  (9)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0)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

  (二)大执法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在6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和复工复产煤矿跟进式监察重点内容基础上,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和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相结合,还要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矿一策”确定检查内容,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具体内容见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煤管局《关于联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联〔2019〕1号)。

  2.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内容:

  (1)制度、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

  (2)基础资料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

  (3)地表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5)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6)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1次救灾演练;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具体内容见《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黑煤安监监二〔2019〕93号)。

  3.煤矿采掘失调专项监察内容:

  (1)矿井是否编制矿井生产和灾害治理规划、年度计划,统筹采掘工程、灾害治理工程安排。

  (2)矿井是否建立完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3)正常生产矿井(不包括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的“三量”可采期是否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

  (4)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同时是否超过规定的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

  (5)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4.煤矿监控系统及斜井提升运输安全设施专项监察内容:

  (1)煤矿普通轨斜井人车淘汰、更新改造情况。

  (2)斜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

  (3)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及执行情况。

  (5)煤矿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和维护情况。

  (6)煤矿是否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进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完成的安全监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有关要求。

  (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安设、运行、联网和维护情况。

  (8)煤矿安全体检过程中提出的监测监控系统和提升运输方面存在隐患问题整改情况。

  5.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内容: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2)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产能置换方案中淘汰退出的煤矿是否按计划淘汰退出(跨省、市异地产能指标交易的煤矿情况)。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监理单位业绩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入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等是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要求。

  (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7)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8)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9)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6.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和超能力专项监察内容:

  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2019年以来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监察建议书、通报、文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整改落实情况;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以来,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3)煤矿隐患排查自检自改情况。

  (4)2019 年度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5)2019 年以来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重大灾害普查与治理情况。

  (8)《黑龙江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黑龙江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9)《黑龙江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超能力生产方面:

  (1)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3)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是否平衡,四个煤量的开采期是否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4)是否按照核定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

  (5)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照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核减产能、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6)是否存在矿井总体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7)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5.1.2的规定。

  (8)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是否违规设定“过渡期”或“回撤期”;因人员安置或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是否制定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矿井封闭时间和限产、安全等措施。

  (9)是否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政策,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

  7.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措施及落实情况;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厅字〔2019〕107 号),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责任制考核办法,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 备等;开展煤矿专项整治,制定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工作开展情况。

  (2)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 号)要求,制定监管执法计划,实施计划执法;对煤矿进行分类,实行分类监管;加强监管执法体系建设,严格监管执法程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制定并完善分级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对县(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煤矿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

  (3)重大灾害治理和煤矿隐患整改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组织制定煤矿瓦斯治理 规划、组织煤矿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组织煤矿开展安全隐患自检自改,安全风险评估,形成 “两清单、一报告”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六类高风险矿井“体检”式重点监察和复工复产煤矿跟进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

  (4)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制定打击煤矿非法 违法生产工作机制、方案,确定目标和重点。对没有复工复产的 C 类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的 D 类煤矿盯守或巡查情况;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情况;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关闭矿井监管及打非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实行部门联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等情况。

  (三)大培训内容

  以法律法规系统培训为主,重点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重大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为主要内容。

  (四)大曝光内容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对抗事故调查和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3.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和以探代采行为的。

  4.存在超能力生产的。

  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仍组织从业人员生产作业的。

  6.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7.被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仍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或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

  9.存在非法承包、转包的。

  10.存在图纸造假的。

  11.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1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且不积极采取措施,或长期配备不齐全的煤矿以及任职、考核后未履行职责的人员。

  13. 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5.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经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对存在的隐患不按时整改或在整改期满后,仍存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

  16.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

  1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时间安排

  (一)大体检时间安排

  1.6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重点式监察“回头看”: 6月底完成。

  2.复工复产煤矿安全“体检”跟进式监察: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6月末完成,将要复工复产的煤矿随时跟进,并结合监察执法计划适时开展“回头看”,实行闭合管理。

  (二)大执法时间安排

  1.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至12月末结束。

  2.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5 月下旬至 7 月末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 月下旬至 6 月中旬,企业自查自改;第二阶段:自 6 月下旬开始至 7 月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集中监察。

  3.煤矿采掘失调专项监察: 8月份。

  4.煤矿监控系统及斜井提升运输安全设施专项监察: 9月份。

  5.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 10月份。

  6.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和超能力专项监察:11月份。

  7.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上下半年分两次进行,第一次5月份至6月份;第二次11月份至12月份。

  (三)大培训时间安排: 2019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日至20日,思想发动及制定计划;第二阶段,6月20日至12月10日,集中培训;第三阶段,12月10日至20日,査缺补漏及总结验收。

  (四)大曝光时间安排:2019年6月至12月。

  五、组织领导(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四大活动”作为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力抓手。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抓好“体检”问题和隐患整改,尤其是对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要重点督促落实。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主动查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并形成“两清单、一报告”,对照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抓好隐患问题的整改销号,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隐患消除,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各监察分局(站)、机关有关处室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通知》和年初监察执法计划的安排,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进一步细化活动或工作方案,把“四大活动”作为下半年重要工作来抓,结合监察计划,融入到日常监察执法之中。要将大执法贯穿到大检查始终,严格监察执法。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严肃问责,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厘清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倒查相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做好“四个结合”,即:“四大活动”与监察执法有机结合、与“回头看”检查有机结合、与专项执法活动有机结合、与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有机结合。把“四大活动”纳入到专项监察、“回头看”检查、专项执法活动和地方煤矿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之中,确保“四大活动”取得实效。

  (三)抓好培训,及时曝光。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要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培训工作会议精神,把大培训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承办人员,认真组织调学,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监察分局(站)每月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报省局事故调查处。按程序在省局政府网站上曝光,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在省级媒体曝光。通过大曝光活动,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举一反三,促进煤矿企业增强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明确分工,及时报送。“四大活动”结束后,按照分工,省局有关处室要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情况,监察分局(站)也要按照省局有关处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大体检活动由监察一处负责,按照要求6月10日前,将《参加体检企业名单》(附件1),从6月起,每月30日前,将体检阶段情况小结、《体检阶段情况统计表》(附件2),10月30日前,将体检工作总结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大执法活动由监察二处负责,其他牵头处室配合,按照要求每月25日前,将大执法阶段性小结和汇总表(附件3)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大培训活动由人事培训处负责,按照要求6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4)和系统行业培训《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单行本)》需求数量,12月20日前将大培训总结以正式件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大曝光活动由事故调查处负责,按照要求6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5),从6月起,每月30日前,将《提请省安委会集中曝光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统计表》(附件6),12月20日前将“大曝光”总结以正式件和电子版形式和系统(行业)“大曝光”活动统计表(附件7)报送省安委办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监察按照年初监察计划,由牵头处室具体组织实施,监察一处、监察二处按照分工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精心组织,明确要求。各产煤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发放辖区所属煤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好大检查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做参考交流学习之用,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告知。 

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亚泰集团